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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拐女心虽无怨 人贩子照样该判

2000-04-13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湖南省永顺县人王碧翠与前夫离异后外出打工,后再婚定居江苏省东台市某乡。1997年8月,王碧翠回老家,认识了当时年仅17岁的李锦华。王碧翠以到上海打工为名,将李锦华骗到王家。4个月后,王碧翠将李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东台市某镇刘兴才为妻。李锦华不从,王碧翠便威逼说如果不与刘兴才结婚,就要她付4个月的饭钱。李锦华被迫无奈与刘成亲。后见刘兴才为人憨厚朴实,勤俭持家,遂安心在东台市居住,并生下一子。1999年9月,李的父母知道其女下落后,向公安机关举报,王碧翠以拐卖妇女罪被提起公诉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行为已构成贩卖妇女罪,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5000元,违法所得赃款10000元予以追缴。但王碧翠以“被害人是愿意的,不构成犯罪”为由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只要是为谋取暴利而对妇女标价出卖的,不管是否违背了被害人意志,都应以拐卖妇女罪论处,故维持原判。

(《人民法院报》4.7覃恩赐彭军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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